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和实践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与条件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校非在职的全日制研究生,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
二、评审等级与标准
普通奖学金分一、二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前三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前30%的学生,每人奖励5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前三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前30%-70%的学生,每人奖励2500元。
三、评审办法与奖金发放
普通奖学金一届只评一次,由教学系部组织评定,一般应在第四学期组织评审。教学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系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按规定核发奖金。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