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新规来了

远程审方新规范:零售和批发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标准统一;不得代替驻店药师;每3个月需重新提供处方;可以使用移动设备进行远程服务......


远程审方,新规公布


今天(6月29日)上午,陕西省药监局发布《陕西省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新规来了


这是继去年8月后的又一次征求意见,与陕西现行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比,改动较大;且比上一版《意见稿》更加细致,例如,上一版中类似于“一定比例”的笼统描述在新版中有了详细数值等,具体变化如下:


1、远程审方不能代替驻店执业药师


在远程审方能否代替驻店执业药师的问题上,新版《意见稿》的规定与上一版保持了一致——不能代替。


现行《指导意见》中“对于开展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的,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审方,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的规定,在新版《意见稿》中被改为——


在药品零售门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作为药品零售门店执业药师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时的补充,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与实际需要不匹配的问题,不能替代法规要求药品零售门店对执业药师的配备


不只陕西,江西、山东、四川、黑龙江等省市也在近两年发布了相关文件,强调驻店执业药师不能被远程审方替代


2、不分零售连锁和批发企业,统一标准


现行《指导意见》规定,30家(含)以上、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


上一版《意见稿》将远程审方的组织单位分为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与省内药品批发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两类,两者执业药师配备下限要求不同,零售企业至少配3名、批发企业至少配10名,每增加15家门店(不足15家的按15家计算),应增配1名执业药师。


而新版《意见稿》文件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批发企业自建的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中心统称为“审方中心”,且要求一致


同时,新版《意见稿》规定,企业审方中心应当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相匹配数量的专职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队伍(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原则上远程服务30家以内门店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超过30家门店的,每增加15家门店(不足15家的按15家计算),应增配1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比例不少于30%。企业审方中心的远程服务执业药师应专职从事药品零售门店远程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3、重新提供处方间隔时间缩至3个月


现行《指导意见》未对处方作出有效时间限制上一版《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对已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的药品零售药店,执行远程审方时每满半年需重新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新版《意见稿》将该时间缩短,改为“执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每满12周需重新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



4、不禁止使用移动终端


在硬件设备方面,现行《指导意见》和上一版《意见稿》都明确规定“药品零售门店的驻店药师禁止用手机等移动设备终端为顾客提供远程药学服务”,而新版《意见稿》则删去了该要求,仅规定“药品零售门店应当配备与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相适应的处方扫描(拍照)、视频设备和传输等设施设备,实现执业药师与消费者远程审方和药学服务的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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