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勘验检查笔录、过程进行审查


如何对勘验检查笔录、过程进行审查

小编:毛毛律师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平时办案常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的侦查活动,旨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在侦查工作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刑事律师对勘验检查形成的记录、笔录,是对其程序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一环,进行有效质证,有时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那么刑事律师应当如何审查勘验检查全流程呢?

必须持有勘验检查证明文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勘验主体审查

1.人数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资质审查

实践当中也存在警务辅助人员参与的情况,或者一名民警带一名辅警参与,最后补签一下另一个民警的名字。因此必要时要核对出警记录、勘查证、勘查检验笔录、勘验检查视频审查侦查人员的身份情况,申请调取在场人员的警察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6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察人员”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看一眼、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民警出示相关勘验、检查资格证,业未持有现场勘查证、因此在审查时若认为勘查主体资质有问题,可以申请提供相应资格证和勘验证文件。

3.专门知识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6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6条都规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或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此时我们除了审查主持人员的身份之外还应当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一个资质审查,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何种人,有无相应知识资历证明。

见证人是否适格

见证人应当是与案件毫无关联的,最好是毫不相干的人员,比如邻居、社区干部等人员,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办案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辅助人员、或者与案件有相关关联的人进行一个见证,比如林地犯罪中林业工作人员,被害人其他非近亲属、或者平时与被告人有矛盾的人。《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80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第2款规定了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见证人无法见证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并对相关活动。录音录像。监察人员组织的勘验,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四、检查、应当符合规定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损其名誉、人格的方法,保护隐私。

侦查是否强制检查

五、勘验检查应当及时进行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4条规定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实践之中存在未及时勘验的情况,例如【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32号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侦查机关未在案发当日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也未对现场财物进行清点,所做的价格认定意见不予采信。

六、审查笔录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有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刑诉解释第102条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依法进行,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是否记录了勘验检查事由、时间、地点、人物、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位置,以及勘验检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是否相符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1.是否现场制作

实践中存在大量后补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人员在空白笔录上签名、代签字或事后补签字的情况。或者不在现场制作笔录,存在大量后补勘验、检查笔录,这一点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见证人的证言、申请办案人员出庭、查看全程录像等方法来判别。《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五十一条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现场勘验、检查原始记录可以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形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现场签字确认,以电子形式记录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2.记载是否全面

3.相关人员是否签字

七、勘验检查程序和过程

1.保护现场,我们平时在电视里也能看到,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拉警戒线,设置告示牌,四周有人维持秩序,表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这就是一个保护现场的工作,。

步骤是否符合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三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一)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二)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三)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四)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五)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2.检查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不用现场的勘验、检查方法分别进行了规定,目前,对于毒品类案件、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勘验做了详细规定,在审查勘验方法和过程中,应先检索是否有针对该类现场勘验的专门性规定,以此作为审查勘验、检查方法的依据,并根据具体情况辨别相关勘验、检查笔录。

3.现场图制作、照相和录像是否符合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7条第2款规定,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重大案件应当录像。因此只要是刑事案件,都应当拍照绘制现场图,属于重大案件,应当录像,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拍照照片数量少,不全面,仅能反映局部,或者是一张照片用到底,比如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及土地面积大、四至边界无法确定,单凭一两张照片无法勘验出现场情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四十八条 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四十九条 现场照相和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二)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四)现场照片需有文字说明。

3.审查是否及时全面收集、提取、扣押固定物证、痕迹。实践中常见问题有遗漏提取物证、痕迹;已提取物证、痕迹但未固定;未及时提取物证痕迹;物证痕迹提取方式不当。

八、是否存在矛盾

1.注意勘验的时间是否与案发、报案、立案时间冲突,勘验、检查时长是否合理多个地点的,能否在合理时间内勘验检查完毕

2.多份勘验检查笔录,涉及多人的,相互之间是否内容不一致

3.是不是一勘一笔录,是不是很多地方都记录在一次笔录上。

4.是否与现场图、视频、提取扣押笔录不一致,很多都是事后制作或并非直接办案人员制作,会出现漏洞,因此需要仔细阅卷,挖出勘验检查中问题。

勘验检查在刑事案件中是获得证据的手段,严格审查相关活动会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案件中会起到重要作用,刑事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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